关于创建(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有关规定

来源:学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2-29 点击量:1966

各系、各部门:

为加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建设,争取有更多的实验中心建成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并实现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零的突破,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推动我校的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和创新人才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以下简称示范中心】是学校和院系两级管理,依托相关学科优势建设的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共享实验平台。

第二条、各相关院系(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将示范中心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学校成立示范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和院系领导、示范中心主任组成。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落实中心建设中的有关事宜。相关院系成立示范中心领导小组可由院系主要领导、分管教学(实验室)的领导、学科带头人、中心正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示范中心建设任务由各院系具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分管。教务处主要分管教学理念与改革思路、教学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教学效果与教学成果、教学过程管理与运行机制、教师教学状况与教学研究、教学任务与绩效考核、教学信息平台建设。人事处主要分管队伍建设、人员培养与工作考核。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分管中心管理体制、中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仪器设备配置与实验室设施建设、实验室管理与制度建设、设备维护与运行管理、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财务处负责有关经费的落实。 保卫处负责安全工作。 有些交叉工作相关部门应从学校大局出发共同商议,通力合作完成。

第四条、示范中心的队伍建设是示范中心建设的关键。各院系(单位)应配备教学科研水平高、事业心与责任心强、有较强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热爱教学与教学研究工作、能团结和带领中心全体人员共同奋斗的正高职称人员担任国家和省级示范中心主任。并配备 12 名有高级职称的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副主任。正、副主任由院系推荐,学校聘任。

第五条、示范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正、副主任任期为三年,任期满后,经考核称职的可继续留任。在任期内,经中期评议和考核为不称职者,学校可予以免职。

第六条、示范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中心的各项工作。制订中心建设规划和教学、科研年度工作计划;

2、与院系领导商定中心教学、管理队伍建设(培养、培训)计划,建设好一

支教书育人、高素质的适应现代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互通的教学、管理队伍;

3、管理好学校和上级部门下拨给中心各类经费,根据中心建设与实验教学改革的需要,编制经费使用计划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审批实验耗材购置计划,制定中心实验装备、环保与安全设施和人文环境建设与改造计划;

4、学习和贯彻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新理念、新方法和现代实验教学改革精神,将实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实验教材建设、教学内容(方法、手段、考核)的改革、教改研究、教学网络化管理、开放运行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件件落实,责任到人,考核到人。

5、制订中心人员岗位职责与考核、实验室建设与开放运行管理、设备管理(维修)与效益考核、实验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环保与环境卫生管理等各种规章制度,并贯彻实施与检查执行情况,使中心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6、积极组织中心人员开展实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验室管理研究、研制教学实验设备和开发设备功能;学习、了解国内外理论与实验教学改革、实验室(装备)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理念(内容、方法、技术、手段)等经验,促进和提高中心的整体水平。

7、定期组织或指派中心教学人员倾听来中心做实验的学生及其所在院系的领导、教师对中心教学、管理、装备与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根据不同学科、不同专业建立的模块化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实验内容,调整教学(管理)方式与方法,以提高教学质量。

8、加强与校外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的互助合作,充分发挥示范中心的辐射作用。

9、负责实验室(中心)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抓好教书育人、教风、学风建设。

10、负责(中心)档案建设、信息资料收集、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11、中心副主任在主任的领导下,创造性的做好分管的某些中心工作,并与

主任共同商议中心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和创新思想与工作思路。在主任不在校时,临时代理行使主任的职责。

12、主任、副主任实行 8 小时工作制。有教学任务的教师兼任主任,每周不少于 1/3 的时间到(中心)处理相关事务。

第七条、院系与人事主管部门应加强实验教学人员(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更新与补充、提高,根据现代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的需要和科学的核算标准做好定编定岗工作。根据岗位需要选用不同学历的人员充实实验教学队伍。也可试行适当选用优秀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担任助教和临时竞聘本科以上学历的社会技术人员担任教学辅助工作和管理工作。逐步形成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用人机制。

第八条、提高实验教学人员的地位和待遇。

1、每个国家示范中心从事实验教学与研究、中心管理的正高职人员中设立特聘二级岗 1 名,三级岗 1 名,四级岗 2 名;副高职中设四级岗 2 名,五、六级岗各 2-3 名。在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正高职人员中设立三级岗 1 名,四级岗 2 名,对中心建设和教学改革作出突出成绩的可分别向上晋升一级岗次;副教授、高级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设立五、六级岗各 2-3 名,特别优秀的 1-2 名可定为四级岗。对中心专职人员的考核、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津贴主要以实验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与建设实绩、教学与管理改革研究、新教材建设成果为主。教学获奖成果视同学术研究获奖成果。(实验教学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详见《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条例》,与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相匹配)。

2、为适应学生自主实验,培养创新人才的需要、充分调动和保护在示范中心从事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实验教学改革实施和实验室开放机制的长期而有效运行,学校和各相关院系必须对他们额外的主要工作量予以承认,纳入到学校业绩点和院系岗位津贴的计算范围。第九条、学校教务、财务、出版部门和相关院系要大力支持示范中心实验教材的编写、出版、报奖等工作,将实验教材建设纳入到学校教材建设和出版计划中,出版费由教材建设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学校财务处支持。院系必须组织编写人员,明确任务和完成时间,责任到人。

第十条、教务、科研部门必须大力支持示范中心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申请、立项、鉴定、成果报奖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倾斜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对院系或个人自筹经费的教改研究项目应予鼓励和支持,并以学校名义发文,确认为校级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示范中心实验教学大纲必须根据改革精神和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不断更新。实验仪器设备必须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内容和实验室开放的需要进行配置。所需配置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改造费除院系自筹部分经费外,由学校根据需要和可能下拨专项经费。中心主任应与中心教学、管理人员经认真调研论证后编制经费使用计划和设备购置计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示范中心为其它院系承担计划内实验教学任务和开放实验任务,其实验耗材由学校财务处参照医学 1.4 /人时、生物 1.4 /人时、化学 1.1 /人时、电子 0.4 /人时、计算机 0.4/人时、物理 0.4 /人时的标准拨款给相关中心。

第十三条、示范中心开放实验耗材可在学校设立的开放基金中支付。开放基金由各中心每年向教务处提交详细的书面申请。但成教生、已向学生收取上机费的实验耗材由院系在收取的相应经费中支付,不在开放基金支持范围。

第十四条、示范中心为其它院系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均按原教务处规定的一级平台公共教学课程补贴标准给予课时补贴。

第十五条、示范中心仪器设备维修经费部分应由院系包干经费中支付,学校给予倾斜政策适当补贴,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下达年度指标和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处理。财务处应视实际需要予以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校长批准之日起试行。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二00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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